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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协议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瑞泽征信有关的网络管理规定。
(一)提供准确的注册资料;如会员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二)用户对所申请的帐号和密码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三)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
(四)用户对服务的使用必须遵循:
1.使用网络及相应的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
2.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3.遵守所提供接入等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用户不能利用代理、盗用帐户的方式上网使用会员用户服务;
5.用户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的等信息资料;
6.用户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用户不能传输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
7.用户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五)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服务条款时,本征信系统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帐号。
(六)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并同意在以下情况承担所发生费用:
1.由于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所引起的诉讼的费用;
2.由于用户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
3.由于用户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所引起的补偿费;
4.因他人使用用户的电脑、帐号引起对第三方权利的损害,第三方所要求的损害补偿费。
二、用户监督网络管理部门在提供接入服务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能对外公开用户的征信信息、帐号、密码等信息;
(二)向用户提供正常的征信系统接入服务,除此之外不作任何其他保证;
(三)不得任意中断服务,发生故障及时通报并处理;
(四)保留判定用户行为是否符合“用户入网协议”的权利,如果用户违背本协议,将会中断其相关权利。
三、征信信息使用权
(一)注册会员提供的征信信息授权瑞泽征信有限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准许的条件下有使用权;
(二)注册会员在瑞泽征信授权的范围内查询征信系统信息;
(三)瑞泽征信有限公司有权征集和使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公共媒体公示的公共征信信息。
四、瑞泽征信系统征信信息异议,由信源单位负责提供纠正依据。由此才生法律责任由信源单位承担。 以上《访问瑞泽征信系统数据库授权协议》的各项条款应与国家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如有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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