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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瑞泽征信有限公司企业征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开展企业征信工作,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规定,就本公司企业征信工作程序,制定《瑞泽征信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工作程序是指本公司在企业征信市场开发,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出具信用报告及信息档案管理过程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公司实施本细则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实施本细则的职能部门有综合办公室、市场开发部、调查评价部和非常设机构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委员会。

第四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委托的分支机构是本公司实施本细则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认证认可信息,专项许可或者资质信息;

(二)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企业信用的欠缴税费信息,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信息,违反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规定信息,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信息,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董事、监事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对破产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三)优良信息。包括受到的荣誉表彰等;

(四)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五)被征企业许可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履约信息。

第六条,与企业征信有关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信息;

(二)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个人信用的欠缴税费、刑事犯罪、执行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

(三)优良信息。包括受到的荣誉表彰等;

(四)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的范畴采集。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中采集,并实时更新。

第九条,企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第十条,征信信息来源。本公司征信信息必须依法获取,通过如下渠道获取:

    1.政府行政主管网站公开披露信息。主要渠道政府征信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公开披露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准许使用的信用信息。

    2.司法部门执法信息。主要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执行人信息,失信信息。

3.主要是被征信企业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注册信息、高管人员、员工构成、业务资质、财务信息、偿债情况、产品构成、市场状况、技术开发、公共监管等信息。

4.公共监管信息。主要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组织公布的信用信息。

5.媒体。主要是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专业杂志等。

6.信用中介机构购买。深度信用报告、行业报告、专项调查报告,需要资料比较多,因此,可通过向拥有相关信息的中介机构买的方式获取相关补充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方法

1.政府行政主管网站公开披露信息通过进入网站收集信息。

2.各级政府部门准许使用信息,通过与政府数据库互通对接获取信息。

3.司法部门执法信息,通过网站查询获取信息。

4.被征信企业提供信息,通过深入企业调查获取信息。

5.媒体信息,通过收集报纸、网站、广播获取信息。

6.信用中介机构购买,通过与同业谈判购买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质量比对

由于采集的信用信息渠道不同,有可能产生同类信息的结果不同。为了确保信息采集质量的保证,必须对信息采集进行2种以上渠道进行比对核查。核查原则:

1.信息不同,以采集政府网站公司信息为准;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国家税务网,最高人民法院网、各行政监管网。

2.对于异议信息,以信息主体确认的正确信息为准,根据《征信异议处理规定》流程操作确认。

3.对于信用中介批量采购信息,通过字段比对政府公示信息。

4.对于媒体公示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核查和信息主体双重确认。

第三章 企业征信产品应用

第十三条,企业征信市场开发是指本公司通过被征信企业自愿委托、第三方委托、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委托本公司对征信企业实施征信的行为。

第十四条,征信市场开发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允许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利益连带等手段开发企业征信业务。

第十五条,市场开发。本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开办信用知识讲座等方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建设“诚信社会”的高度关注、宣传企业信用知识、收费标准等。通过宣传,动员企业自愿和互利的情况下,参加企业征信业务。

本公司员工可以单独开发企业征信市场,公司员工单独开发企业信用市场时,必须向市场开发部提交开发计划,经公司市场开发部批准后,方可深入客户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征信的申请。企业申请征信,需签署《企业征信委托书》(附件一)。

第十七条,征信费用。申请征信报告的单位,应于签署《企业征信委托书》后,向本公司支付征信报告费用的50%,余50%于调查工作结束后支付。

第十八条,深度征信报告,本公司在与申请征信单位签署《企业征信委托书》的同时,向被征信企业递交《企业征信资料明细》。被征信企业在两个工作日内按《企业征信资料明细》的要求向本公司提交征信资料。

第十九条,一般信用报告,本公司与申请征信单位签署《企业征信委托书》,可以向被征信企业递交《企业征信资料明细》。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被征信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市场开发部建立《市场开发登记台帐》。于企业提交评级资料的当日,记录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开发企业资料档案。并于当日将档案移交调查评价部。

第二十一条,月末市场开发部向公司总经理报送市场开发统计表。

第四章 信用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调查评价部建立《调查评价登记台帐》。于市场开发部移交来的开发档案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登记《调查评价登记台帐》,指派调查员。

第二十三条,调查员安排调查工作日程。调查员应于接受调查任务后审核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并于当日与企业联系,确定深入企业现场调查核实日程。

第二十四条,调查员调查评价内容与方法:

①企业调查:查阅证照、文件、帐表与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访谈,查看现场、实物;

②客户调查:抽查企业用户,调查企业产品服务情况;

③社会调查:向工商、税务、银行、公用事业单位征询,向行业协会征询;浏览新闻媒体与被调查企业有关的新闻报道。

④网上调查: 收查国内外相关信息,了解被调查企业的国家政策环境,行业发展趋势,该企业在所在行业的地位等。

⑤其它工作:测评得分,整理调查资料。

第二十五条,调查员在完成现场调查和相关社会调查后,撰写调查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申请征信的目的与性质,调查评价标准与方法,企业简介,调查评价内容,调查评价结论,建议及改进意见,本公司声明等。

第二十六条,调查评价部在完成调查任务后,登录《调查评价登记台帐》,将调查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召集公司评级委员会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出席评级委员会会议人员应不少于3人。调查评价结论需经到会评委2/3以上通过并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对于评级委员会未通过的调查报告,退回调查评价部做补充调查或调整调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经评级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调查报告草稿,由调查评价部反馈给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或被征信企业如果对征信报告内容和调查结论无异议的,向委托单位出具正式征信报告。

第三十条,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征信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次数仅限一次。复评加收费用50%。

第三十一条,被评对象如果对征信报告内容和调查结论经过复评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分支机构申诉。

第三十二条,被征信对象向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诉的,本公司将尊重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分支机构做出的裁决结论。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分支机构裁决结论,调整被征信对象的征信报告。

第三十三条,调查评价部根据调查评价、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充实档案。

第三十四条,调查评价部将整理好的企业信用档案于两个工作日内移交综合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施的企业征信业务,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信用数据。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综合办公室应于调查评价部转来档案的五个工作日内,整理好档案资料,登记档案管理台帐,将档案编号归档。

第三十七条,综合办公室按本公司规定期限,将有审查要求的信用报告报送相关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瑞泽征信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企业信用信息采取公开、查询、共享和出售四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和提供给使用者。

第四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是指通过获取政府公开的企业注册信息,不良信息,免费提供给查询者使用。

第四十一条,信息查询,企业和个人,通过本公司网站注册会员,可以免费和收费查询本公司信用信息。

免费查询信息是指三十九条规定信息。

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是指本公司与政府征信交换平台及人民银行征信数据库信息共享,与签约征信公司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市场部是本公司实施信息征集与更新的管理部门。市场部在存续期内,应进行跟踪企业信息的变化。跟踪结果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

第四十四条,红黑名单信息

1.红名单是指相关国家机关、社团组织对信息主体颁发的奖项。

2.黑名单,是指相关国家机关,司法本门发布的企业失信信息。

严重违约拖欠信用评级、征信费用,经多次催收仍然不付款,且没有提出拒付的正当理由的,确认为失信企业,列入征信名录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黑名单严格遵循黑名单发布的时间获取、更新、消除。

第四十六条,企业查询本企业的,应当出具企业书面委托证明;个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查询其他企业或者个人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须同时出具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并按照与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未经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十七条,信息提供主体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共享企业或者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签约共享。

第四十八条,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篡改、虚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发布、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十九条,企业信用信息中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记录档案,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公司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的,可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

本公司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该信息提供主体核查,信息提供主体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本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职工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照与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经被查询企业或者个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查询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发布、使用禁止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的;

(四)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未予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的。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免费向社会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应予保密内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本公司有调整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由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

附件:1.企业征信委托书

2.企业征信信息明细

3.企业征信工作流程图

瑞泽征信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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